近日,蠡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一男子多次驾驶摩托车抢夺黄金首饰的刑事案件,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不思悔改,捡起抢夺“老本行”
迫于无奈,交代连环抢夺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咬紧牙关,拒不交代抢夺的犯罪事实,殊不知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多起抢夺犯罪的证据,在侦查机关释法说理,并出示了作案附近的监控截图后,王某坦白了其在蠡县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其在安国、深泽、定州等地实施抢夺黄金项链、黄金耳环的多起犯罪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炎炎夏季,许多女性喜欢佩戴金银首饰出行,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轻则损失财产,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检察官提醒各位广大人民群众,尽量避免携带贵重物品和佩戴贵重首饰出行,外出时要提高警惕,如遇到类似危险情况,首先确保自己不受伤害,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供稿|蠡县检察院 梁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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