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亮盗窃一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亮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8年8月,李某亮流窜至乐都区,在乐都一宾馆落脚后前往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商场搜寻作案目标盗取财物。8月31日凌晨1时许,李某亮趁新乐商场无人值守,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及木梯撬开商场后门的窗户后跳进商场一楼,在一楼“龙凤珠宝”专柜关闭了监控电源,用剪刀和螺丝刀连续撬开三个珠宝专柜,将部分黄金首饰包在衣服罩子里装进电工包后原路逃离。8月31日6时起,李某亮乘车一路途经民和、兰州、天水、宝鸡、西安,至9月1日晚逃至南阳市西峡县。因身无分文,李某亮在途中搜寻到一金银加工店后,以16000元价格出售了盗窃的部分赃物。乘车至南阳市后,李某亮自行购买熔金设备将所盗镶玉金首饰全部熔成金块,赃物出售给南阳市某金银首饰回收店,共计987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4件金银首饰等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14746.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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