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用假黄金项链质押给典当行,收到钱后即逃离,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赵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0年6月18日13时许,赵某、李某伙同唐某(未到案)在湖南省宁乡县合谋,以寄卖或质押假黄金项链换钱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由唐某提供假黄金和假身份证,由赵某、李某具体实施诈骗。当日22时许,赵某、李某来到南昌。
2020年6月19日18时,公安民警在南昌火车站将赵某抓获归案,在南昌西站将李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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