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甲丢失了手表,他去报案手表丢失,以后的事交由公安去处理,甲希望有人拾到手表后会交给公安,然后公安会通知甲去领回手表。
又假定乙拾到手表,但他不交给公安,他已经犯了「拾遗不报」罪。而乙私下将手表$2000卖给丙,乙在没有办法证明他是手表的原物主下(没有原发票),手表可能当是贼赃论,乙可能也犯了偷窃罪,就算丙不知道手表的来历,丙也可能犯了接受贼赃罪。
同样道理,乙是嫌疑犯了偷窃罪,又或犯了「拾遗不报」罪,丙是嫌疑犯了接贼赃罪。既然丙是与乙直接交易,丙没有责任向甲交代,因为丙没有拾到甲的手表而不还给甲,何况丙也不知道究竟甲是不是手表的原物主。如果甲知道乙卖了手表给丙,在正常情形下,乙是不会退钱给甲,因为钱是乙从丙手中拿来,在这个情形之下,甲应该再去公安局再报案,让公安依法办理。
最完美的结局可能是甲经由法院判决领回手表,丙取回买手表的$2000,不过乙和丙都可能犯了官非而受到处分。

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