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会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一审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9月1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交由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一审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沈佳在担任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贿赂2838.9139万元及1万美元的犯罪事实
长达21页的起诉书,详细列举了沈佳的52项犯罪事实。其中15项指控沈佳在职期间先后为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调查对象和涉案法人“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563万元,还收受了手表5块(价值
39.75万元)、巴林石1块(价值5万元)及5000元的皮衣1件等。37项指控了沈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包括钱款、高档住宅、各式名表、高级汽车、名贵砚台和黄金制品等在内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230.0639万元及美元1万元。
案发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检察院依法扣押金制品21件、手表32块、现金及银行存款1973.425028万元、车辆2辆,查封房产4套。
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沈佳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论。
沈佳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请求法庭对自己从宽处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有80%是自己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主动交代的,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危害,提醒更多的领导干部要吸取自己的教训。
检察机关在公诉中认为,沈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沈佳案一审开庭程序已经完毕,法庭将在合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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