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产项目”的操作模式通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转让合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互联网金融平台,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互联网金融平台。这种操作模式下,交易双方是否有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下面从四个方面讲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特定资产及特定的合法性风险。特定资产的合法性限制着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应首先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审查一下几个方面:(1)融资方是否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融资方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设定类似抵押、质押等类似权利的负担;(3)融资方是否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来取得特定资产;(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二、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向融资方支付对价,获得特定资产的收益权。然而在实务中,互联网金融平台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只是阶段性的,并且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情况下只是取得既定金额的收益权。融资方仍然是特定资产的权利人,融资方在理论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如果融资方对特定资产或受益权的处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应争取采取一下某种或多种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1)将特定资产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 4)确保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三、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融资方通过向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无非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一根救命稻草。如果资金最终流向了这些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将使国家的监管流于形式。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或追求眼前收益而置国家监管政策于不顾,对资金最终用途放任自流,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将可能会因此遭受本不必要的监管处罚。四、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从理论上讲,既然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有。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考虑,往往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互联网金融平台只享有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实际上获得的收益权是有三个“特定”限制的,那就是在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注意做好对投资者这一信息披露工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尽可能的事先在文件中披露未来收益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应事后做好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工作,尽量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综上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风险及防范措施主要为: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