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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2日下午,李某与妻子一起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出发到日照市岚山安东卫街道一食品厂拉货。李某想把货车调整好倒在工厂冷库的装货区,妻子觉得车上较热,便下车等候。倒车时,妻子在货车右侧,李某经过多次前后调车把车调正,并朝装货口直着倒车,这时李某从后视镜和倒车影像已经看不到妻子,也没太在意。将车倒好后,李某开始呼喊妻子,却一直不见回应。当他发现妻子时,妻子已躺在地上,鲜血外流。李某急忙用妻子的帽子帮她止血,哭喊着叫人帮忙叫救护车。医生赶到现场初步判断伤者已无任何生命体征。
此案,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岚山区检察院。
岚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1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本案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本案属于上述第9中情形。
1、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2、案发后,李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李某家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李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
4、李某妻子方的亲属主动出具谅解书,希望检察机关从宽从轻处理。
以上情形符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也审时度势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已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