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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234回答 3 2022-07-25 05:42 IP属地 局域网

税务政策对再生资源公司有定税吗?怎么规定的?

已解决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 2022-07-2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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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2-07-25 06:26 IP属地 局域网

所谓的“定税”在税务上有接近含义的规定,即核定征收的方式,但这不并是专门针对再生资源公司的,除外金融行业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均可以核定征收。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来说,现阶段的税收政策环境是不友好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很难获得合法合规的发票,导致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扣税凭证,税负偏高。

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环境下,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最好不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于降低税负。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很难取得正规合法的发票,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再生资源,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定义: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一句话,就是破烂儿。

从事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接触的采购对象,大都是社会的底层人民,人数很广、供应分散,想要取得合法正规的发票是非常困难的。

这就导致增值税方面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扣除缺乏税前合法凭证,导致行业的税负偏高。

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导致一般纳税人很难抵扣进项,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

自从财税[2008]157号公布实施以来,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已经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已经作废。这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想要抵扣进项税额,就跟其他行业一样,必须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由于行业的特点,想取得专用发票是非常困难的。一边是无法抵扣,另一边是正常适用销项税率,行业的税负变得非常沉重。所以这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是很吃亏的,很难发展。

如何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尽可能降低自身税负

虽然政策不友好,但是对于少数特定纳税人,还是有方法可以降低税负的。

●销售旧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简易计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主要特指二手交易商购进二手货物再转手销售,自己并未使用过。

这在增值税方面就极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即使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也不会加重增值税的税负。特别是今年5月起至2023年底,,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从原本的减按2%降低到减按0.5%。

但这仅限于销售旧货,对于其他废旧物资的回收,目前没有简易计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于账簿不全,无法准确核算,难以查账的企业,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额,有效控制企业税负。

但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普遍要求查账征收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虽然再生资源回收是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是税收政策对于这个行业是不友好的。行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想发展壮大是比较困难的。建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方面采用简易计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核定征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降低税负。

  • 匿名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2-07-25 07:27 IP属地 局域网

国家有政策,各个地方都有政策的,建议拨打当地的12366咨询,或者直接找税务局的专管员咨询,这样能得到最切实可行的答案。

同一个政策,判断企业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得看当地税务局的看法。

欢迎关注,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 匿名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2-07-25 08:15 IP属地 局域网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3%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高达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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